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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一直有建筑企业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说法,可以与建筑劳务企业合作,明确劳动合同形式。那么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下面请听贵州建筑劳务为大家解答。
营改增后,一直有建筑企业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说法,可以与建筑劳务企业合作,明确劳动合同形式。那么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知道,在实际施工中,建筑劳务基本都是外包或者派遣的。因此,就有了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那么,营业税改革对建筑劳务的选择有影响吗?哪种方法更划算?建筑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请听资质街小编为您解答:
1.建筑劳务公司
增值税改革后,根据税法,建筑劳务企业的税率为11%。
增值税改革前,建筑劳务企业的税率为3%,相当于提高了8%,因此建筑劳务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重。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建筑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有哪些好处?
(一)签订劳动合同,节省税收
税法规定清算劳动合同可以选择简单计税,因此建筑劳务企业在与总包商签订合同时,基本都是签订清算劳动合同。
这样,建筑劳务企业可以选择简单计税,实际按3%/(1+3%)=2.91%计税。
也就是说,增值税改革后,建筑劳务企业的税率比增值税改革前下降了0.09个百分点。
(2)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划算
对于总承包,如果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劳务清关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按3%的比例扣除。
如果不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可以做成工资表,这样不能扣除,人工费是按11个税点纯给业主的。
总包商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增值税改革前,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发票是在项目所在地开具的,当地税务局往往在开具施工安全发票时一次性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
建筑劳务,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需退回公司注册地申报,在公司注册地向对方开具发票,工人的工资税不能再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构成雇佣关系和被雇佣关系。建筑企业如果以工资单形式(不使用建筑劳务)支付职工工资,按规定还需要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保。
2.劳务派遣公司
(一)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差别征税
根据2016年财税36号文附件2的规定,营业税改革后,劳务派遣企业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劳务成本可抵扣6% %);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财税47号文规定,营改后,劳务派遣公司还可以选择计算差额税,即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的所有款项从用人单位扣除被派遣人员工资保险福利费所得的差额,按5%的税率征税。
差异税额=差异/(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对差额征税,只能扣除差额部分的税款。劳务派遣公司只能对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公司保险待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收取劳务费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异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用人单位来说,总缴款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普通发票和2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有200万张发票可以扣5%。对于建筑公司来说,肯定是不划算的。
(二)营改增后,多地限制劳务派遣使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最好不要用劳务派遣。
你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点,选择劳务派遣还是要承担劳动者的社保费用。
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就业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总就业人数的10%。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比例按劳动合同文件中使用的被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
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工地派遣农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违法的。
第三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辅助、替代”岗位工作(临时,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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