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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综合改革后,农民工在建筑企业就业有“四种”不同形式: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就业形式;二是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三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聘用农民工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企业与个体承包人签订建筑劳务合同的用工形式,农民工是个体承包队伍的用工形式。
上述四种农民工就业形式下的建筑企业如何核算农民工成本?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是目前许多建筑企业面临的难题。今天我们来看第一种用工形式,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01 农民工就业法律关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形成雇佣、就业的劳动关系,但与劳务公司不构成雇佣、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公司。
02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七)项“建筑劳务”第一项规定,以清算、承包方式提供建筑劳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材料费,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建筑服务费用。
基于本条,合同清算有两种方式:一是分包方不采购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只采购全部劳务费;所需配件和所有人工成本。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9条第5款:
建筑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部分进行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根据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其纯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形成雇佣、就业的劳动关系,但与劳务公司不构成雇佣、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公司。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公司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贵州建筑劳务直接向建筑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企业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录入成本,在“——工程分包成本”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工程建设——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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